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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出台住房限购新政 成年单身人士限购1套住房

来源:蚌埠房天下 2017-03-25 11:45:00

[摘要] 3月24日晚间,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、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厦门市公安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》

3月24日晚间,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、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厦门市公安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》,明确提出对厦门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七条准则,并自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。

《通知》表示,在严格执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,凡厦门本市户籍成年单身(含离异)人士在厦门本地限购1套住房(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);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,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;新购买住房的,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。

购房贷款方面,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。通过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,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,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。各银行需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,坚决杜绝“首付贷”,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,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、虚假流水、虚假交易骗取贷款。

房屋公证方面,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、抵押(按揭除外)等内容的公证;涉及转委托的,只能转委托一次。对于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,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,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(按揭除外)登记的,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予受理。

此外,对于捂盘惜售、炒作房价、违规“炒房”、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、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、诱骗消费者交易、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,有关部门将对涉案开发企业、中介机构暂停网签备案资格,并予以公开曝光,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,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“黑名单”,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,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。

厦国土房〔2017〕136号

各有关单位:

为贯彻落实中央“房子是用来住的,不是用来炒的”精神,打击投机炒房行为,遏制房价过快上涨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在严格执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,本市户籍成年单身(含离异)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(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,下同)。

二、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,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。

三、新购买住房的,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。

四、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。通过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,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,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。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,坚决杜绝“首付贷”。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,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、虚假流水、虚假交易骗取贷款。

五、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、抵押(按揭除外)等内容的公证;涉及转委托的,只能转委托一次。

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,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,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(按揭除外)登记的,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。

六、业主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,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。二手房办理网签时,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。

七、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,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。重点查处捂盘惜售、炒作房价、违规“炒房”、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、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、诱骗消费者交易、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。对涉案开发企业、中介机构,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,予以公开曝光,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;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“黑名单”;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,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。

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。

2017年3月2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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