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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对艾滋病人嫌犯不该玩“捉放曹”

发表于2011-11-09
   近日在东莞,出现了这样荒诞的一幕:毒贩邹某在大庭广众之下高调地贩毒,被治安巡逻人员当场抓获,却又被随后赶来的警察当场释放。针对人们的质疑,警方的解释是,邹某是艾滋病人,警方无法收押。
发表于2011-11-09
   这一说法倒是真的有法律依据,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,看守所和监狱均可以拒绝收纳艾滋病人,医院也可以拒绝收治身患艾滋的犯罪嫌疑人。
发表于2011-11-09
   法律法规有如斯规定,执法机构公安局、监狱有如斯作为,我想原因无非有两个方面,一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,对包括艾滋病人在内的身罹重病的在押人员采取特殊措施,在监外执行。二是有意识地回避风险,防止其他在押人员受到传染,也可能是执法人员担心自身的安全,以及万一出事之后自身要承担的责任。
发表于2011-11-09
   很多初衷良好的政策往往被人利用而走向反面。对于艾滋病人采取的特定关怀,却被极少数的艾滋病人所利用,使当初救助的本义尽失。对艾滋病人我们的确应该救助,但这一救助应当使他们成为有正常权利的人,比如正常救治、正常就业,而不是头顶“免罪金牌”的特权者。
发表于2011-11-09
   但更为严重的问题不在这里,而是相关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不作为。一定程度上,我们也可以理解这些部门的作法,有的部门的确不具备条件,如果莽撞的收押或收治,不慎造成其他犯人或病人的感染,则后果不堪设想。但问题是,如果让这一部分人放任自流,在社会上为所欲为,后果更为严重。除了损害法律的尊严,更会造成对公共安全损害。
发表于2011-11-09
   追根溯源,造成对艾滋病人捉了又放的荒诞现象的法律法规应当修正了。通过一些技术性的防护措施,绝大多数风险都是可以防范的,关键是公共部门为与不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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